今天说的这件事还是挺严重的,直接关系到加拿大LMIA的有效性以及雇主担保移民的操作难度。
首先普及个常识:
加拿大是海洋法系国家,实行的是“普通法”原则。在这个司法框架下,除了成文法之外,法庭判例也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无论在美国还是加拿大,很多时候司法体系的完善离不开一个又一个重要的判例。但一个判例出现后,未来类似的案件基本都会遵循这个判例进行。
2024年5月,加拿大联邦法院作出了一项事关LMIA和雇主担保移民的重要裁决。
这个案例的原告是一位加拿大工签申请人,他的雇主按照流程在加拿大招聘一个采蘑菇工的职位,没找到合适的应聘者,就向加拿大劳工部申请进行劳动市场影响评估(LMIA),通过了。
有了这个LMIA之后,雇主就雇佣了不是加拿大居民的原告。
类似剧情在过去数年一遍又一遍的上演,非常普遍,很少人遭遇挑战。但凡事皆有例外,这位原告的工签申请被拒了,而加拿大移民部给出的理由是申请人没有采蘑菇的工作经验。
原告在法庭表示,LMIA从来没有规定雇主聘用的外籍劳工必须具备该职位的工作经验。所以加拿大移民部以此理由拒签不成立。
在本案例中,原告算是个传统经验中的“弱势群体”,依常理法庭支持他的概率很高,但不曾想这一次法官在判决中表示,“尽管尽管雇主的劳动市场影响评估(LMIA)并未要求相关工作经验,但当加拿大雇主无法在国内找到合适的候选人转而向海外寻求外籍劳工时,就更加突显了潜在雇员必须能够毫不费力且高效地完成职位的职责。”
也就是说,法官认为如果雇主可以在海外雇佣一个毫无经验的工人,为什么不能在加拿大国内招聘一个毫无经验的工人。
所以法官最终裁决,加拿大移民部有权以这个理由拒绝原告的工签申请。
这个裁决也意味着今后加拿大移民部可以继续以这个理由拒签已经取得LMIA的外籍劳工。
虽然加拿大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于行政之外 ,但实际上社会都是由具体的人构成,司法权力独立于行政之外,但不是独立于社会之外。
法官的裁决某种程度上代表了一种社会共识,那就是加拿大雇主取得LMIA后招聘的外籍劳工“水分太大”,如果不能在招聘逻辑上自洽,那么就应该拒签。
加拿大移民部是这么认为的,加拿大联邦法官支持了加拿大移民部的观点,也就意味着加拿大雇主担保类移民以及所有需要LMIA加分的移民项目,申请人都要先取得相应的工作经验才能提高工签申请通过率。否则加拿大移民部可以据此一票否决。
这给所有申请人敲响了警钟,LMIA不是万能的,相关准备工作必须更周全。要对申请人背景进行充分的了解,挖掘出可以胜任该岗位的合理性,从而说服签证官并顺利获得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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